2020/01/18 張元易
桃園市議員王浩宇在前天的罷免案投票中被超過法定人數的選舉人同意了。我不評論這個案例,因為民主政治的原則就是 “這次必須遵照規則,但是在下次之前我們可以討論修改規則”!其實事實上這個案例以及去年罷免高雄市長韓國瑜的案例都在在顯示選罷法[1]本身大有問題!另外,我認為議會運作也有問題;除此之外,政黨政治的運作似乎也有不少問題。
首先是關於選罷法的問題。第一,怎麼會對單一選區和複數選區的當選人進行罷免的規則是一樣的?第二,同意罷免的人數只要超過所有選舉人數的四分之一,而且比不同意的人多就成立;萬一同意的人數比當初這位被罷免人獲得的選軍人數還少怎麼辦?另外就是縣市議員的當選票數可是比當地的選舉人數的四分之一還少很多耶,進行罷免所需要的人數是當初獲選的人數的好幾倍,這又該如何解釋?第三,罷免案提要要超過該選區1%的選舉人連署,成案要超過10%,然後進行全區投票。看似合理,但是如果有政黨存心操弄罷免的話,其實並不困難!因為我們的政黨是 “剛性[2]”,有眾多黨員,就算是單一選區,要集結超過10%的選舉人也不是什麼難事!更不要說複數選區了!所以說這個選罷法真的是必須要好好修正了!
再來是議會的問題。如果議會成員有不恰當但沒有違法的行為,議會應該是要自行處理,比方說申誡甚至是停權之類的處分;而不是交由人民處理,這樣的機制感覺很奇怪。交由人民處理是推諉卸責的行為,而且是在浪費社會資源。難道說議會的紀律委員會不管這種事情嗎?不論如何,議會在成員自我管理方面是有待改進。
最後就是關於政黨政治的問題。一位市議員的罷免案有必要出動到政黨黨主席、副主席等全國級的人物來動員支持者嗎?出動區黨部主委,最多是市黨部主委就差不多了吧!這樣窮全黨之力對付一位他黨的市議員,其實給人觀感不好。而且沒有界線和分工的概念。其實這在在顯示我們的 “民主” 政治還很 “嫩”!依然是中央集權的運作模式。
而關於政黨政治的另一個問題就是政治人物黨籍問題:因為我們是 “剛性政黨” (簡單說就是要入黨才能成為那個黨的候選人),政黨挹注龐大資源在支持這些人…;那麼如果有人在當選之後跳到另外一個政黨,除了道德瑕疵之外是不是也有公平性、正當性方面的問題呢?
總結來說,市長罷免案已經顯示選罷法很奇怪,這次的是議員罷免案顯得更奇怪了!為了避免讓大家陷入這個罷免狂熱之中,我覺得行政院和立法院真的有必要溝通研擬修訂選罷法,讓這條法令更合情合理。當然,秀髮最重要的目的是讓大家更能好好執行自己的職務,生活能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