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8 張元易
昨天士林地檢署[1]以於2008年至2020年間利用人頭領取助理費並挪做私用為理由聲請羈押潘懷宗與其辦公室主任,而士林地方法院裁定潘懷宗以200萬元交保。此人是資深議員,不像王浩宇和黃捷般!而潘懷宗[2]多年來的作為除上述議會人事費外諸如電視節目上的言行、產品代言等,議會同仁以及行政人員不可能全然不知!然後竟然都沒有任何動作!比方說自行請地檢署調查。所以我能說的就是議會自我管理非常需要改進!
非常需要改進的理由就是觀感問題衍生的信任感危機。潘懷宗是化學博士,從前卻偽裝成醫學博士、藥學博士誤導社會大眾⋯,這應該是有涉及詐欺之類的刑事犯罪行為,又或者至少是利用職權身份的不當民事行為;而台北市議會竟然任由他連選連任將近二十年!難道這是要告訴社會大眾台北市議員都是騙子嗎?而王浩宇的罷免案以及將要投票的黃捷罷免案,明明多數黨可以在議會內自行處理,卻讓人民進行公投,難道是要告訴這兩市市民,議員都沒有自律能力,需要外人來管教!那麼請問我們選他們當民意代表是要做什麼?一群人連成員都無法約束,那我們還期望他們能夠有什麼作為?
再來還有一件非常怪異的事情!某個縣議會有獨立空間給每位議員休息 (睡覺),然而卻沒有空間給議員辦公!請問這是什麼道理?挑燈夜戰審查議案不眠不休,這只是偶爾才發生的事情,不必特別準備床給議員們睡覺吧!而辦公則是每天都要做的工作!為什麼不在議會大樓內提供獨立空間給每一位議員使用呢?其實另外一個大市的議會也沒有提供獨立辦公室給議員,但是社會上的事情不是 “負負得正”!這只會讓人們對縣市議會的觀感不好而已!有經費做很多奇怪的事情,卻沒有經費在議會大樓內提供獨立辦公室給每位議員!這難道是要告訴我們議員辦公不重要嗎?
簡單來說,議會監督施政的同時更要自我監督!針對議員的不當行為應該先行內部處理,若確有不法行為當然是移送法辦。至於交付人民公投,我認為不要輕易使用。畢竟如果連自我監督的能力都沒有,那我們是要如何信任議會的監督施政能力呢?